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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城市更新政策调整 26条措施打破旧改“瓶颈”

发布时间:2014-06-26

昨日,市规划与国土委员会在其官网上对外公布了我市最新出台的《关于加强和改进城市更新实施工作的暂行措施》(以下称《暂行措施》),市规土委城市更新办相关负责人对本报记者解读表示,新的《暂行措施》是结合深圳旧改近两年来的发展需要而做的政策调整与补充,目的是为了提高深圳城市更新计划的实施率,促进产业更新升级特别是工改工、工改商的比例。

《暂行措施》共26条,涉及5方面政策,包括完善城市更新用地处置政策、完善城市更新地价政策、鼓励旧工业区升级改造、试点开展小地块城市更新、强化城市更新实施管理。其中城市更新准入门槛降低,旧工业区综合整治后可以分割转让等政策调整值得关注。

●关注点一 ●

城市更新项目准入门槛降低

根据相关规定,列入深圳市拆除重建类城市更新项目的一条基本门槛是70%以上属于合法用地。但由于深圳市仍然存在大量的历史遗留违法建筑,这条规定成为很多旧村旧区纳入城市更新项目的最大阻碍。

“近期,市领导多次带队赴各区进行城市更新工作专项调研,基层单位普遍反映很多项目具有合法权属的用地比例难以达到70%的要求,因此难以列入计划,不利于产业升级。”城市更新办相关负责人罗会军介绍。

新的《暂行措施》将这一比例进行调整,该措施规定,允许将拆除重建类项目权属清晰的用地比例由70%降低至60%,其余符合条件的权属不清晰的土地可按照历史用地处置。同时,为促进旧工业区的升级改造,鼓励旧工业区开展综合整治,对于申报综合整治类城市更新计划的旧工业区,权属清晰的合法土地面积占拆除申报范围用地面积的比例可降低至50%。

该措施还与《深圳市农村城市化历史遗留违法建筑处理决定》及其实施办法相衔接,对于更新范围内符合规定的历史遗留违法建筑,可参照相关规定处置。

而为了鼓励旧工业区的升级改造,旧工业区的旧改条件进一步放宽,《暂时措施》规定,在符合规划的前提下,准予已进行建设但已建建筑面积不足合同约定的工业或仓储用地参与城市更新。

 ●关注点二● 
细化地价适用标准 
新的《暂行措施》对地价适用标准进行了进一步的细化与调整,“比如近期出现的城市基础设施与公共服务设施用地参与了城市更新的项目,但没有相应的地价标准,这是新措施需要完善的地方。”罗会军表示。  
除完善罗会军所述用地的地价标准外,该措施还提出了地价计收基准容积率的地价调节机制,旨在对于个别建筑总量偏高的项目引入地价调剂利益分配,引导申报单位合理确定建筑规模,建立公平合理的市场环境。按规定,原则上所有项目按深标密度一区确定基准容积率,并据此计算基准建筑面积。超出基准建筑面积的部分需相应地上调地价计收标准。  
《暂行措施》还明确了原有公告基准地价适用时段。据悉,2013年1月8日,我市调整了基准地价标准。由于城市更新项目的实施周期相对较长,部分项目规划编制时按调整前的地价标准进行了经济测算平衡并通过了规划初审,如需按调整后的地价标准计收地价,将在客观上加重企业开发成本,不利于更新项目的推进实施。《暂行措施》在结合原有规定的基础上,提出对2013年1月8日前规划已通过该委审批的项目,在本《暂行措施》施行之日起6个月内办理用地手续的可适用调整前的基准地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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